洞察解析
新知園地-2015
IASB延後適用2014年9月修正之IFRS 10及IAS 28
2015/12/17
IASB於2014年9月發布「投資者出售或投入資產予關聯企業或合資之交易」(IFRS 10及IAS 28之修正)以消弭IFRS 10及IAS 28間之衝突,其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站IFRS新訊報導「《準則修正》IFRS 10 & IAS 28之修正:與合資或關聯企業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因IASB另於2015年6月決定於權益法會計處理之研究計畫中更廣泛的處理相關議題,為了避免造成企業於短期內適用兩次IAS 28之修正規定,IASB決定延後適用2014年9月發布之IFRS 10及IAS 28之修正。前述修正將無期限地延後至權益法之研究計畫達成結論為止,惟仍繼續允許企業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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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IC發布所得稅處理之不確定性解釋草案
2015/10/21
IFRS解釋委員會(簡稱IFRS IC)已於2015年10月21日發布解釋草案(DI/2015/1)「所得稅處理之不確定性」。草案內容簡述如下:
範圍
草案提議,當所得稅處理(tax treatment,係指所得稅申報時所採用或預計採用之處理)存在不確定性時,應適用此解釋決定課稅所得(課稅損失)、課稅基礎、未使用課稅損失、未使用課稅抵減及稅率。
議題
所得稅處理是否應集體考量
企業須應用判斷以決定每一所得稅處理是否應單獨考量、抑或某些所得稅處理應一併考量。該決定須基於較能預測不確定性最終結果之方法。
對稅務主管機關審查之假設
企業須假設有權審查申報金額之稅務主管機關將審查該等金額並於審查時取得所有攸關資料。
課稅所得(課稅損失)、課稅基礎、未使用課稅損失、未使用課稅抵減及稅率之決定
企業必須考量相關主管機關是否很有可能接受其申報所得稅時所採用或預計將採用之每一稅務處理或整體稅務處理。
若企業判定特定所得稅處裡很有可能被接受,企業對於課稅所得(課稅損失)、課稅基礎、未使用課稅損失、未使用課稅抵減及稅率之決定必須與申報所得稅時所採用之所得稅處理一致。否則,前述項目之決定必須採用所得稅處理之最可能金額或預期值(應採兩者較能預測不確定性最終結果之方法)。
事實及情況改變之影響
若事實及情況改變,企業必須重評估其判斷與估計。
揭露
解釋草案並未包含新揭露規定,而係強調IAS 1、IAS 12及IAS 37既有之相關揭露規定。
過渡處理
企業初次適用此解釋之規定時,累積影響數應認列於初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之保留盈餘或其他適當的權益項目,比較資訊無須調整。若企業不會到受後見之明之影響,亦得全部追溯適用。
該草案對外徵詢意見截止日為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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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IFRS 15之修正,正式延後生效日至2018年1月1日
2015/09/11
IASB發布「IFRS 15生效日」之修正,生效日正式延後至2018年1月1日。
IASB發布IFRS 15修正草案
2015/07/30
IASB已於2015年7月30日發布草案(ED/2015/6),提議釐清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之以下主題:
- 辨認合約之履約義務:IFRS 15規定應依照商品或勞務是否可區分來辨認履約義務,為釐清「可區分」之概念,提議修正釋例;
- 主理人與代理人之考量:IFRS 15規定企業應基於其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前是否對該等商品或勞務具控制,來判斷其屬交易之主理人(負責提供商品或勞務)或代理人(負責為另一方安排提供商品或勞務),為釐清如何評估控制,IASB提議增加應用指引(附錄B)、修正現有釋例並增加釋例;及
- 授權:IFRS 15規定當企業授權給客戶,且該項授權與其他商品或勞務可區分,企業應判斷該授權於某一時點或隨時間經過移轉予客戶。該判斷取決於客戶合約約定企業應從事之活動是否重大影響客戶享有權利之智慧財產。為釐清企業所從事的活動何時會重大影響企業之智慧財產,IASB提議增加應用指引(附錄B)並增加釋例。此外,IASB亦提議增加有關權利金認列限制的應用指引。
- 額外提供兩項過渡規定;及
- 其他:徵詢若干議題(如可回收性、非現金對價之衡量及銷售稅之表達等議題)是否無須修正。
該草案對外徵詢意見截止日為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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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表決通過延後IFRS 15生效日
2015/07/22
IASB於2015年7月22日表決通過延後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生效日之提議,正式的修正準則(說明生效日延後至2018年1月1日,且仍允許公司提前適用IFRS 15)預計將於2015年9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