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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提案豁免「投資個體」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2011/08/25

IASB已發布ED/2011/4『投資個體』草案,提議將「投資個體」定義為一個得豁免適用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合併會計處理規定之單獨類型個體。

該項提案之產生係因於發布IFRS 10之諮詢過程中,關於若IFRS繼續要求投資個體合併其所控制之個體,有許多回應者對投資個體之財務報表可用性提出質疑。

總括而言,該項草案提議:

  • 個體得符合「投資個體」之條件(詳下列說明);
  • 投資個體依IFRS 9『金融工具』規定,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其對所控制個體之投資(例外規定將適用於被投資者所提供之服務僅與個體本身投資活動有關者,以及投資個體係因與投資有關之違約事件發生而取得抵押品之控制者) ;
  • 能讓使用者能據以評估其投資活動之性質及財務影響之額外揭露;
  • 不允許投資個體之母公司仍維持子公司所適用之公允價值會計,除非母公司本身亦符合投資個體之條件(即母公司應合併集團內所有個體) ;
  • 對IAS 28『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修正以要求投資個體應依IFRS 9之規定,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其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投資個體」取代「創業投資組織、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類似個體」之概念) ;
  • 提前適用投資個體指引之企業亦須同時適用IFRS10、IFRS 11、IFRS 12及IAS 28(2011年修正)之所有規定。
提議之「投資個體」條件

根據ED/2011/4草案之提議,投資個體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個體:

  • 投資活動之性質 個體之唯一實質活動為投資於以資本增值、投資收益(例如股利或利息)、或兩者為目的之多元投資。
  • 商業目的 個體明確承諾其投資者,個體之目的係投資以賺取資本增值、投資收益(例如股利或利息)、或兩者。
  • 單位所有權 對個體之所有權係以所歸屬淨資產份額之投資單位為表徵,例如股份或合夥權益。
  • 基金之集合 集合個體投資者之基金,以使投資者得受益於專業之投資管理。個體有與母公司無關之投資者(若有),且總計對個體持有重大之所有權權益。
  • 公允價值衡量 個體幾乎所有的投資皆以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且以公允價值基礎評估績效。
  • 揭露 個體提供與投資活動有關之財務資訊予投資者。個體可能是,但不必然為一個法律個體。

IASB係與FASB共同發展此項專案,目的係為改善現行US GAAP之規定,並使該等類型個體之會計處理趨同。FASB預期於短期內即會發布類似之草案。

草案之意見徵詢結束日為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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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提案變更IFRS 9之生效日

2011/08/04

IASB於2011年8月4日發布草案提議將IFRS 9『金融工具』之強制生效日自2013年1月1日延後至2015年1月1日。

IASB意圖統一整個IAS 39取代專案各階段(包括已完成及進行中階段)之生效日。草案所提議之延期僅針對IFRS 9之強制生效日。企業仍可選擇於2015年以前提前適用IFRS 9。

草案之意見徵詢結束日為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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